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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委託○○○辦理臺東縣池上鄉萬福段781地
號等60筆國有土地改良利用工作計畫(草案)【委託改良利用工
作計畫草案撰寫範例】
壹、計畫緣起
○○○為推動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,規劃本計畫國有土地開
發作太陽光電綠能專區,以活化運用國有資產,帶動民間投資相關
產業。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(下稱國產署)與○○○協商同意以委
託方式辦理改良利用,依國有財產法第47 條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
定,訂定本計畫據以執行。
貳、計畫依據
一、國有財產法第47 條第2項第3款。
二、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、第48條之1、第48條之3。
三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
改良利用作業原則。
叁、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
一、計畫範圍為臺東縣池上鄉萬福段781地號等60筆國產署經管之國
有土地,面積54.992169公頃。(詳附件1土地清冊、附件2:地籍
範圍概略圖、附件3街道圖)。
二、國產署與○○○依本計畫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後,如有增加或
減列改良利用標的,得經雙方協議以換文方式辦理。
肆、計畫目標
建立太陽光電綠能專區,提供產業良好能源經營環境,並促進
國有土地有效利用,增益民眾福祉。
伍、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
一、土地使用現況:地上為雜草林、瞭望台、水泥地。
二、利用管制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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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計畫土地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、交通用地及特
定專用區交通用地、農牧用地,應依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
則」、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」、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
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陸、辦理方式
一、國產署由國產署南區分署(下稱南區分署)與○○○負責本計畫之
簽約與執行事宜。
二、本計畫土地以出租方式由○○○規劃辦理公開招商引進綠能相關
產業,並配合該產業類別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,
研訂招商文件(內容包含開發用途、廠商資格及應負擔義務事
項、租賃權轉讓限制《含時點、受讓資格》、租賃契約《下稱租
約》內容),與廠商簽訂租約。
三、租約存續期間最長為10年,租期屆滿廠商無違約情事者,經
○○○及南區分署同意後得予續租2次,續租期限最長為10年。
租約屆滿或終止時,○○○得再次辦理招商。上述租期之末日,
不得在委託期間末日之後。
四、○○○應於招商文件及租約中明定廠商對其承租之土地,不得請
求設定地上權,且不得轉租。
五、○○○於完成公告招商前,如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各項活動,或有
民眾需用本計畫土地者,得提供不超過3個月短期利用,惟不得
供建築使用。
柒、辦理機關及期間
一、委託機關:國產署。
二、受託機關:○○○。
三、委託期間:自委託改良利用契約簽訂日起,至○○○與廠商簽訂
租約屆滿或終止,且不再辦理招商日止,並不得逾首次簽訂租約
日起30年。
捌、雙方之權利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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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國產署
(一)國產署於本計畫報奉財政部核定後,責成南區分署與○○○限
期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,及點交本計畫土地予○○○管理運
用,並配合本計畫之執行。
(二)南區分署應配合本計畫需要,核發或協助提供相關書面文件或
用印事宜。
(三)南區分署應配合○○○招商作業進度,會同研擬招商作業文
件,並得派員參與廠商評選作業。
(四)南區分署於○○○未能於本點第二項第(二)款所定期限前完成
招商時,得終止委託改良利用契約;其經同意延期,未能於期
限前完成招商者,亦同。
二、○○○
(一)本計畫經財政部核定後,○○○應依南區分署通知期限內簽訂
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及點收本計畫土地,於點收後,善盡管理及
維護責任,進行環境維護、綠美化與必要管理事宜。如有被占
用情事,應負責排除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。
(二) ○○○應於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日起2年內,擬訂招商作業
相關文件,並洽得南區分署同意後,辦理招商作業及完成招
商。如不能依限完成招商,應於期限屆滿前通知南區分署徵得
國產署同意延期。
(三) ○○○應負責招商作業完成前管理或經營工作,及招商後履
約管理、經營事項,與他人發生一切權利義務關係,除有第玖
點第二項規定不可歸責於廠商情形外,均由○○○負責監督及
處理。
(四)本計畫土地涉及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作業,由
○○○負責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及負擔所衍生義務。交還本計
畫土地前,除經徵得南區分署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○○○
應督促廠商或自行變更為適當分區及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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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本計畫土地點收後如有遭棄置廢棄物或土壤、地下水污染情事
者,○○○應負責督促廠商或自行依環保相關法令於限期內清
除、改善及整治。
(六)委託改良利用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,地上建物及設施除經徵
得南區分署同意無償移轉為國有或經○○○取得地上物(設
施)所有權及本計畫土地合法使用權源外,○○○應督促廠商
或自行於限期內拆除騰空,交還本計畫土地,屆期未交還者,
應負責排除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。
玖、土地改良物處理方式
一、○○○應於招商文件及租約中明定廠商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
登記時,應會同南區分署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,並以中
華民國(南區分署)為權利人。
二、租約期限屆滿,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終止租約
者,地上建物及設施除經南區分署同意無償移轉為國有或經
○○○取得地上物(設施)所有權及本計畫土地合法使用權源
外,以拆除騰空方式處理;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終止租約
者,由南區分署、○○○與廠商三方協議處理。
拾、經費籌措方式
一、本計畫國有土地相關稅捐:
(一)地價稅:由南區分署負擔。
(二)前款以外之各項稅捐(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):由○○○負
擔。
二、招商前置作業所需經費(含先期規劃、研擬招商文件、看管維護
等費用):由○○○負擔。
三、招商、簽約及履約管理所需經費(含招商公告、宣導行銷、履約
管理、督導營運、維護管理及自行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
地類別等費用):由○○○負擔。
拾壹、收益項目、雙方分收比例及效益評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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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收益項目:包括○○○與廠商簽訂租約所收取土地租金及營運權
利金、○○○將本計畫土地提供短期利用使用費及排除占用所追
收使用補償金等收益。
二、收益計收基準:
(一)土地租金:由○○○依本計畫引進產業特性,設定土地年租
金。但前述計收之土地租金低於當期申報地價總額3%者,應
改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3%計收土地租金。
(二)營運權利金:以本計畫土地年太陽能發電量躉購電價總額一定
比例計收,其底價及收取基準由○○○綜合考量財務計畫、政
策推動及產業扶植等因素訂之,並應以營運權利金競標,或列
為必要評審項目。
(三)短期利用使用費:
1.各級政府機關或民眾辦理各項活動申請短期利用者,收取使
用費,收費基準由○○○依個案情形訂定,但不得低於下列
基準:【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5%×提供使用面積×提供利用
日數/365】。
2.各級政府機關屬臨時性或緊急性公務用或公共用等特殊情
形,經徵得南區分署同意者,得無償提供,惟不得供建築使
用。
(四)使用補償金:
1.本計畫土地點交後,招商前置作業階段遭占用者,占用期間
使用補償金,依前款提供短期利用規定收費基準計算。
2.租約期限屆滿,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終止租
約,廠商未依限交還本計畫土地時,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,
依原租約約定土地租金及營運權利金計算。但原租約約定土
地租金及營運權利金總和低於法令規定土地租金基準者,改
按法令規定土地租金基準計算。
三、雙方分收比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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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租金、營運權利金、短期利用使用費及使用補償金(下合
稱分收收益金額),由○○○按下列雙方分收比率設定級距表
計算分收後,其餘撥付南區分署。
序次 級距 南區分署
分收比率
○○○政府
分收比率
1
累計分收收益金額未逾新
臺幣(下同)6億4,899萬
2,779元
-% -%
2
累計分收收益金額逾6億
4,899萬2,779元,未逾8億
6,532萬3,705元之部分
-% -%
3 累計分收收益金額逾8億
6,532萬3,705元之部分 -% -%
(二)當期撥付土地租金不足支付南區分署當期須負擔地價稅及應收
取作業費總和者,應改按上開稅費總和金額撥付土地租金,且
不得抵扣他期土地租金。
四、收益撥付:土地租金、營運權利金、短期利用使用費及使用補償
金,○○○應於收取後1個月內,依雙方分收比率計算金額結算
撥付南區分署。但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當期收益,應於屆滿或終
止日起1個月內結算撥付。
五、效益評估:
(一)增裕公庫收益:
1.本案完成招商後,預估國產署30年委託期間可收取土地租金
0.4174億元及營運權利金2.4814億元,合計2.8988億元,
○○○30年可收取土地租金及營運權利金1.4278億元。
2.預估每年政府可課徵地價稅70萬元及營業稅850萬元,30年
稅收2.76億元。
(二)提升經濟動能:預估本案可吸引民間投資金額17.3億元,創造
總產值30.86億元及提供280個就業機會。
(三)節省管理成本:預估每年可節省管理維護費用3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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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推動節能減碳,促進環境保護:預計每年太陽能發電量3,856
萬度,可提供11,000戶家庭用電,減碳量每年約2萬1,300公
噸,逐步邁向非核家園目標。
拾貳、其他相關事宜
一、計畫未盡事宜,得視需要隨時協議。協議結果涉及計畫變更者,
應依原計畫報核程序辦理修正。
二、依下列情形終止本計畫者,南區分署與○○○不得請求對方支付
任何賠(補)償或分擔已支付費用,且○○○應依南區分署通知期
限內返還本計畫土地:
(一)○○○於公開招商前,南區分署另有處分、利用需要,經陳報
終止本計畫。
(二)○○○未於南區分署通知期限內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及點收
本計畫土地。
(三)○○○於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後,因故未能辦理招商,或未
能於第捌點第二項第(二)款所定期限前完成招商。
(四)委託期間,因情事變更或其他因素,經南區分署與○○○協議
終止本計畫。
三、南區分署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,得適時通知○○○,就招商、
營運、收支或帳務情形提出說明,或至現場訪視,○○○應予配
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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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:土地清冊 序
號
鄉
鎮 段 地號
登記面積
(㎡)
改良利用面
積(㎡)
使用分
區
使用地
類別
所有
權人
管理
機關
1 池
上 萬福 778 4,399.27 4,399.27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中華
民國
財政
部國
有財
產署 2
池
上 萬福 781 10,752.40 10,752.40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 池
上 萬福 783 11,431.09 11,431.09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4 池
上 萬福 784 3,475.69 約3,251.82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5 池
上 萬福 786 9,767.70 9,767.70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6 池
上 萬福 788 20,101.40 20,101.40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7 池
上 萬福 1147 22,958.93 22,958.93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8 池
上 萬福 1148 10,561.07 10,561.07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9 池
上 萬福 1149 7,031.69 7,031.69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0 池
上 萬福 1150 30,736.16 30,736.1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1 池
上 萬福 1152 32,496.46 32,496.4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2 池
上 萬福 1155 3,271.42 3,271.42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13 池
上 萬福 1156 13,200.84 13,200.84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4 池
上 萬福 1157 11,282.95 11,282.95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5 池
上 萬福 1158 11,865.20 11,865.20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6 池
上 萬福 1159 4,992.93 4,992.93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17 池
上 萬福 1160 11,894.32 11,894.32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8 池
上 萬福 1161 11,992.09 11,992.09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19 池
上 萬福 1162 474.94 474.94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20 池
上 萬福 1163 40,608.59 40,608.59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9
21 池
上 萬福 1164 7,025.84 7,025.84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22 池
上 萬福 1165 42,661.47 42,661.47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23 池
上 牧野 42 1,400.36 1,400.36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24 池
上 牧野 43 61,247.15 61,247.15
特定專
用區
農牧用
地
25 池
上 牧野 44 1,178.75 1,178.75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26 池
上 牧野 45 1,420.66 1,420.66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27 池
上 牧野 46 24,689.11 24,689.11
特定專
用區
農牧用
地
29 池
上 牧野 47 4,922.64 4,922.64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29 池
上 牧野 48 9,143.39 9,143.39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0 池
上 牧野 49 2,188.28 2,188.28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31 池
上 牧野 52 645.27 645.27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32 池
上 牧野 53 1,392.16 1,392.1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3 池
上 牧野 54 9,215.35 9,215.35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4 池
上 牧野 58 244.40 244.40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5 池
上 牧野 59 2,434.21 2,434.21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6 池
上 牧野 62 980.44 980.44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37 池
上 牧野 63 6,877.27 6,877.27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8 池
上 牧野 64 8,630.97 8,630.97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39 池
上 牧野 65 824.76 824.76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0 池
上 牧野 66 1,423.98 1,423.98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1 池
上 牧野 67 6,378.18 6,378.18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42 池
上 牧野 68 488.02 488.02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10
43 池
上 牧野 86 431.45 431.45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4 池
上 牧野 96 2,200.82 2,200.82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5 池
上 牧野 97 8,389.06 8,389.0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46 池
上 牧野 98 452.85 452.85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7 池
上 牧野 99 8,222.04 8,222.04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48 池
上 牧野 100 451.49 451.49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49 池
上 牧野 101 11,481.94 11,481.94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50 池
上 牧野 102 445.40 445.40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51 池
上 牧野 103 6,064.26 6,064.2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52 池
上 牧野 104 449.49 449.49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53 池
上 牧野 105 8,077.46 8,077.46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54 池
上 牧野 106 8,634.92 約8,334.92
特定農
業區
農牧用
地
55 池
上 牧野 195 525.38 525.38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56 池
上 牧野 211 2,323.38 2,323.38
特定農
業區
交通用
地
57 池
上 牧野 212 1,283.56 1,283.56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58 池
上 牧野 258 937.52 937.52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59 池
上 牧野 259 19,516.65 19,516.65
特定專
用區
農牧用
地
60 池
上 牧野 260 1,850.09 1,850.09
特定專
用區
交通用
地
合計 550,445.56 549,921.69
11
附件2:地籍範圍概略圖
12
附件3:街道圖(概略位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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